密山市法院执行诉讼调解原则
密山市法院连续两年民商事诉讼案件调解结案保持在70%以上,2002年被省高院授予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他们在诉讼调解方面做到“六个明确”:一是明确调解的重要意义。二是明确调解的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无效民事行为中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损害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等案件不适用调解以外,其他民商事案件均可依法适用调解程序;对离婚、维持或终止收养关系等涉及人身权的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把调解作为前置程序优先适用。三是明确调解的条件和时间。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可庭审前调解;对重大疑难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实行庭上调解,无论何时调解,都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四是明确调解的方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同进行调解;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一人主持调解;对调解难度大、或者有矛盾激化可能的案件,邀请基层组织领导、调解委员会成员,必要时请当事人的亲友参与调解。五是明确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应当和可以调解的案件,都认真贯彻“调解为主”的方针,尤其是离婚等有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更是想方设法调解,但对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及时判决。六是明确考核标准。凡应当可以调解的案件,都要经过调解程序,并记录在卷。法庭调解率达不到70%以上的部门,不能评选先进集体;法官办案调解率达不到70%以上者,不能评选优秀法官。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