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
2003年11月13日,省院隆重举行人民监督员证书颁发仪式,向省人大常委、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王化国等13位社会各界人士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标志着本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杜宇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林茂,省人大人事委主任周晓峰,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苑宝山出席证书颁发仪式。黑龙江省是高检院在全国10个省市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省份之一,齐齐哈尔、大庆、双鸭山市院和6个基层院是省院的试点单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并有具体的程序加以规范和保障。除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行使一般的监督职责外,主要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王德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