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监督便民利民十项措施
8月27日,省公安厅消防局出台《黑龙江省消防监督便民利民十项措施》。具体内容为:1.7层以下的普通住宅楼和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限缩短一半,由原来的10个、20个、3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为5个、10个、15个工作日。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组织验收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验收后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检查时限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检查意见书发出时限由原来的2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4.对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小商店、小饭店、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只要由单位申报备案,明确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并做出保障安全的承诺,即可出具同意开业(使用)的意见书,不进行现场实地检查。5.完善消防部门窗口受理服务职能,提高消防业务窗口受理工作质量,建立办结业务反馈制度,在服务窗口设置触摸式计算机、公告板、工作情况反馈卡等,及时公示行政审批办理结果。6.地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开设消防便民服务热线电话,设立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接待日,提供咨询服务,受理群众举报,实行首问负责接待制,快速查处群众举报案件,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7.社区警务室、公安派出所公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范围和办理程序,设立居(村)民家庭防火常识教育培训日,举办群众性消防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常识。8.地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开辟消防电话热线查询业务,及时公布建筑消防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和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审批结果。9.在“黑龙江消防信息网”上公布最新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公示办事程序和时限,提供建筑消防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检查等审批事项的表格下载服务,受理群众网上举报和投诉,完善互联网上便民服务。10.10月底前,地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提供消防安全培训成绩查询。9月底前,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消防部门试行互联网申报受理业务。年底前,其他地市消防部门试行互联网申报受理业务。 (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