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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法律服务所建设标准

  制定出台了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标准。一是必须有规范化的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由3个部分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和法律服务所,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严禁使用“法律服务所”的称谓。二是必须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有健全的章程,主要包括所主任的职责、执业工作制度、所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等。同时,应将所内执业人员姓名、照片、执业证号码、业务范围及收费标准,在所内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三是必须有专职从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所应按照司法部规定,有3名以上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所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须有2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四是必须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及开办资金。城市街道所应有独立的50平方米以上或人均不少于12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禁止与基层法律服务无关的机构合用办公场所。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所应有独立的30平方米以上或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与司法所合署办公的可以合并计算。法律服务所应配有微机、传真机、复印机、直拨电话和卷柜、桌椅等办公设施及必要的开办资金。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