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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

  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对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提出5点要求。一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学习例会制度等工作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五无”,即无纠纷积压、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众性械斗、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二是严格把握人民调解受理范围。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三是建立村(居)调委会人民调解协议审查制度。由村(居)调委会调解主持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在签订前需经乡镇(街道)司法所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方可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四是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积极与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协调,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五是设立相对固定统一制式的人民调解庭。调解庭要配备必要的桌椅、设置调解员、记录员、双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席。调解庭外要挂有“调解庭”标志门牌。要设立揭示板,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和工作流程等,具体规格样式由各市(地)统一要求。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