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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成滥用职权、受贿案

  沈志成,1948年2月生,大专文化,原系本省七台河市委副书记、七台河市人大代表。2000年元旦前后的一天,原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职工谢大江(另案处理)送给沈人民币2万元,求沈将其调入政法委工作,8月,沈利用职务之便,将谢安排到市委政法委工作。2000年7月7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向七台河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迅速核查勃利县金元俱乐部赌博活动的通知》。7月25日晚,七台河市公安机关将金元俱乐部查封,并当场抓获参与赌博、卖淫嫖娼等人员数十人。金元俱乐部董事长张凤祥(另案处理)趁乱逃跑。次日,张给沈打电话,求其说情,将被抓走的人放回,沈当即答应张的要求,并先后两次给七台河市公安局长打电话,提出放人并少罚款的意见,市公安局因此做出仅对金元俱乐部罚款人民币6万元,对该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张凤祥罚款1.5万元的决定,并将所抓获的人员全部放回。中秋节前夕,张送给沈人民币2万元;春节前夕,张再次送给沈人民币1万元。2001年春节期间,七台河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勃利县公安局局长史立春(另案处理)为在工作调整中得到沈的关照,送给沈人民币1万元。2001年3月,史立春被调任七台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依法认定沈志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宣判后,沈志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