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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珍科学器材公司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王海燕在担任黑龙江省华珍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借全国抗击非典疫情、过氧乙酸产品紧俏之机,为非法获利,于2003年4月22-28日,购置原材料和加工设备,租借房屋,指挥他人按其指定的兑制方法,进行过氧乙酸的勾兑加工,同时私自印刷了天津市东方化工厂过氧乙酸商标,贴在私自勾兑过的过氧乙酸产品上(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雇佣张铁雷的运营车辆,将伪劣过氧乙酸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黑龙江省华珍科学器材有限公司,销售给哈工大集团老年公寓卫生所等单位及个人共10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6 81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 862元。张铁雷在明知王海燕及其单位黑龙江省华珍科学器材有限公司造假的情况下,而为王及其单位运输制造过氧乙酸的原材料、设备及不合格的过氧乙酸,获利人民币1 000元。6月4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用13天便依法从重从快审结全省首起涉非典案件,判决黑龙江省华珍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犯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王海燕犯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张铁雷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