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专项审计
2003年省审计厅直接审计了10个国定贫困县(桦川县、桦南县、抚远县、同江市、饶河县、甘南县、泰来县、汤原县、绥滨县、延寿县)2001-2002年度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不含以工代赈国债资金)和农业银行安排的新增扶贫贴息贷款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贫困县基本经济状况进行了审计调查。(1)基本情况。2001-2002年度上级计划安排10个贫困县财政扶贫资金3亿多元,实际安排了87.3%。截止到2003年3月末,10个贫困县本级直接使用和拨付到项目的财政扶贫资金占已到位财政扶贫资金的84.5%。2001-2002年上级农行计划下达给10个贫困县新增扶贫贴息贷款2亿多元,本级实际新增投放97 .78%(含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审计结果表明,2002年10个国定贫困县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提高12.3个百分点,财政收入比上年提高11.6个百分点。(2)主要问题。县财政部门配套资金没有到位;县级财政滞拨扶贫资金;部分县财政局和个别用款单位虚列支出;少数贫困县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未按专户存储要求管理扶贫资金;个别贫困县扶贫主管部门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白条子”入账和大额支付现金;部分贫困县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10个贫困县普遍存在跨年度实施扶贫项目,致使扶贫项目没有按计划规定时间完成,影响了项目作用的发挥;个别贫困县在扶贫项目管理上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个别贫困县农行抵扣扶贫贴息贷款;有3个贫困县农行将扶贫贴息贷款用于非扶贫项目;有2个贫困县农行违反贷款契约发放扶贫贴息贷款;个别农行存在超权限发放扶贫贴息贷款问题;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在部分贫困县农行尚未得到很好落实;发放到农户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比重较小,10个县农行发放小额扶贫贴息贷款仅占两个年度实际发放扶贫贴息贷款总额的37.2%;贴息贷款发放大部分在每年的7月或8月份,而种(养)植业所需资金一般都在2-3月。(3)主要原因。省、市财政部门每年下拨扶贫资金到县财政部门较晚,客观上造成了县级财政扶贫资金虚列支出;贫困县的年财政入不敷出,客观上造成无财力配套;部分贫困县财政部门没有认真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将专户储存和按期拨付资金的规定落到实处;个别用款单位钻贫困县财政部门、扶贫主管部门监督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不到位的空子;由于扶贫项目购买个人的牲畜和用无营业执照的施工队等无法出具发票,导致“白条”入账和大额支付现金;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没有很好地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验收结果,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的规定;个别领导法律意识淡薄,置省下达扶贫项目计划的严肃性于不顾,随意安排扶贫项目,加之扶贫主管部门人员业务不熟,没有及时向省扶贫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等。(4)审计建议。一是修改国家现行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十四条,增加省级财政扶贫资金20%的下拨时限规定。二是根据黑龙江省贫困县财力不足、无力配套的实际状况,建议国家取消贫困县承担的扶贫资金配套规定,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屡查屡犯问题。三是各级领导要提高对扶贫资金重要性的认识,自觉遵守法规,杜绝财政临时占用和混户管理扶贫资金问题的发生。四是细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个人处罚内容,增加对扶贫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渎职的处罚条款,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五是国家应规范牲畜市场交易,使交易票据合法化,防止税源流失。六是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增加对擅自改变扶贫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款。七是在扶贫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年度检查统计机制,每年对已竣工的扶贫项目和发挥效益情况进行检查统计,防止国有资产毁损和流失。 (孙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