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宝兴煤矿“一·一一”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3年1月11日4时45分,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乡宝兴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9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指示,组成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德学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成义为组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交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乡宝兴煤矿“一·一一”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主要原因是:宝兴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超设计能力生产,有关人员在处理井下火区时违章指挥;方正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工作失职;方正县和宝兴乡人民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宝兴煤矿超设计能力生产等问题失察,未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共10人追究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其中因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的2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5人。方正县县长、副县长和宝兴乡党委副书记等领导干部受到党、政纪处分。 (李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