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2003年10月22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编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就全省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如下意见:(1)主要任务。建立以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符合中小学特点,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制度和环境。建立并完善以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职能部门指导为主,学校自主办学、校长自主管理相协调的管理体制,形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人事管理模式。(2)主要内容。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招聘录用、培养培训、流动调配、考核监督、工资待遇等管理职能;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聘用、调动或辞退教师。乡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原则上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城市小学40~45人,农村小学酌减。普通高中每班可配备教师3.0人,普通初中每班可配备教师2.7人,城市小学和县镇小学每班可配备教师1.8人,农村小学配备教师数由市县根据情况确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按周课时数核定标准:高中教师(含职业中学)12~14节,初中教师14~16节,小学教师16~22节。全面试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度。推进校长竞争上岗,实行公开招聘;校长对外行使法人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逐步取消中小学及校长的行政级别,实现校长职务与机关行政级别脱钩。从2004年开始,中小学将全面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和教师职务聘任制。进一步落实教师工资由县级统发的体制,保证教师工资按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并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终身学习制度,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必须接受任职培训、岗位能力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对师范院校毕业生逐步实行不包分配、择优上岗、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实行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交流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对未聘下岗人员,学校不再保留其原工作岗位待遇,可在校内待聘或将其交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施托管。中学教师可到小学任教,但小学教师原则上不允许到中学任教。(3)组织领导。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各县(市、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