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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

  2003年10月24日,省教育厅发出了《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社会人员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职在编教师和退离休教师以外的所有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专职教师、以工代教人员、社会力量创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以及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决定从2003年10月开始启动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首轮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和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正式聘任的专任教师;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在教师资格过渡或首次认定教师资格中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其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申请与现岗位类别相适应的教师资格的人员;在首次认定教师资格范围内因故未被认定的人员,可在本次认定工作中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中第二章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执行。此外,《通知》还对该项工作的内容、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都做了具体说明。 (单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