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农村贫困中小学生杂费
2003年11月,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关于批转<关于为农村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农村贫困中小学生减免杂费的通知>的通知》。《通知》决定:为进一步解决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与辍学问题,启用省政府助学金中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等省直机关的捐款,对这部分学生进行资助。减免杂费的对象为全省农村特殊教育学生和农村(不含县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此次减免杂费的期限为一个学年,减免额度为各学校现行的杂费标准,减免的重点是初中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农村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全部减免杂费。此次减免杂费原则上用于减免2004学年度的学生杂费,如有特殊情况需用于减免2003年秋季学期杂费的,对评定为享受减免的学生已收杂费应返还给学生。各地也要按照1:1的比例配套落实地方减免的学生杂费。 (赵清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