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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2003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继续教育的通知》,旨在做好九年义务教育后的残疾学生的继续教育工作。《通知》要求:(1)进一步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有条件的地市,要创办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高级中等学校;不具备单独设校的地市,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在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中心)、职业技术教育学校(中心)设立残疾人高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部或班。(2)积极开展残疾少年普通高中随班就读工作。对于有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需求的残疾青少年,要在普通高中设立特教班或者通过随班就读的方式予以解决。普通高中附设特教班班额不超过15人,要具备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学设备和器材以及符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学习、生活设施;每所普通高中班接受残疾青少年随班就读不超过2人。(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普通高中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并选择相对接近这方面要求的学校开展试点,要给予财力和人力支持,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设备保障。(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培训,主要随班就读教育工作的班主任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以及相关待遇,在评优、晋级、职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5)对于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继续要求接受教育的残疾少年,无论是在职业学校还是在普通高中随班就读,都要按当地同类教育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不能按照自费生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减免学费和杂费。 (赵清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