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全省共有文化(文物)事业单位1 450个,文化(文物)系统职工12 699人。其中专业艺术表演团体87个,从业人员5 586人;艺术表演场所50个,从业人员491人;省、市、县三级群艺馆、文化馆141个,从业人员1 864人;乡镇文化站810个,从业人员1 084人;公共图书馆97个,从业人员1 706人;公共博物馆45个,从业人员578人;艺术教育、艺术创作、艺术研究、文化出版等其他文化事业机构38个,从业人员709人;文物管理机构83个,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130个,电影发行放映机构158个。全省有全国文化先进县(区)19个,省级文化先进县(区)37个,全国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先进地区20个,其中包括省级文化先进农场28个、省级文化先进林业局7个,有38个县(乡)被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全省有文物遗迹4 500处,其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0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80处。全年全省文化(文物)事业费总支出36 183万元,比上年增长19.2%,财政补助收入28 413万元,比上年增长11.7%,其中省直事业费支出11 099.6万元,比上年增长28.27%,财政补助收入9 997.9万元,比上年增长36.05%。全省基础文化设施建设总投入8 141万元,其中国家投资2 365万元。 (李文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