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
2004年,省委、省政府采取三项措施加大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一是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纳入对市地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省委于6月16日印发的《市地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责任指标考核暂行办法》规定:“考核年度内本地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5分;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3分。”《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开始制定,将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特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纳入引咎辞职的范畴。二是实行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省国资委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印发了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公司直属煤矿矿长、党委书记等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新组建成立的黑龙江龙煤集团对下属各公司矿长以上企业领导干部制定了严厉的责任追究规定。在选拔考核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时,推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在选拔任用公司领导干部时,实行安全生产政绩优先原则。企业内部考核工作也把安全生产和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同等对待,真正落实“安全优先”原则。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省委明确规定,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追究行政责任,做到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韩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