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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制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各市(地)民族成分更改和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分认定工作的管理,统一规范程序,增强民族成分更改和少数民族成分认定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实际情况黑龙江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民族成分更改和高考生民族成分认定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黑族联发[2003]12号),对民族成分更改和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分认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和违纪处理等方面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已在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朱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