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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活动及表彰

  按照国家民委的《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评选工作的通知》(民委发[2004]206号)的精神和黑龙江省制订的《黑龙江省评选推荐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工作方案》,各市(地)和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基层单位推荐,民族工作部门把关,组织、纪检部门审查,最后政府审批”的评选程序,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严格评选条件和评选要求,经过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定,并经过省政府批准,确定了黑龙江省受国务院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17个,市(地)局6个,模范个人15人,其中,女代表3人;8个民族,汉族7人,少数民族8人。同时确定了拟赴京参加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模范代表名单,确定同江市政府参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团赴全国宣讲先进事迹。 (朱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