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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执新、张执文等53人及齐齐哈尔市4公司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执新、张执文(以下简称“二张”)等53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齐齐哈尔市宇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宇龙汽车出租公司、齐齐哈尔市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宏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隆港建筑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分别于2005 年8月做出判决、裁定。王辉、刘君、王景新等28 名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张执新、张执文、王伟等25名被告人及4个被告单位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20世纪90年代初,被告人二张为牟取非法利益,陆续纠集劳改释放人员王伟、夏友彪等20 余人,与被告人王伟网罗的赵生平、赵双齐等人勾结在一起,形成一定规模的犯罪团伙,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张是组织者、领导者;王伟、何兵、张海、王辉、张建富、夏友彪、尤德春、陈杰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以二张为首的犯罪组织成员持枪、刀、棍棒等凶器,使用暴力手段在齐齐哈尔市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绑架、敲诈勒索等多种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此外,他们还多次实施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为攫取经济利益,他们以聚众赌博、组织卖淫、组织淫秽表演、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绑架等违法犯罪手段敛财,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 300 余万元的财产。二张自1996 年至2003 年间,先后成立多个经济实体,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以二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上述手段聚敛近亿元的财产。二张将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给组织成员发“红包”,购买枪支,为组织成员犯罪后疏通关系,帮助逃避法律制裁,支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使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保护,二张通过行贿等手段先后与原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的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汲忠义、经侦支队支队长沈俊杰、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戚兵、局刑警支队重案一大队队长宋占江、刑事技术支队政治处主任吴绍华、铁锋分局局长孙柏荣、龙沙分局副局长侯建伟、龙沙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石忠力等人结成关系网。这些公安人员不同程度地包庇、纵容二张等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执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 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5 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执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8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 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7 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二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产包括9 处房产及用地使用权,人民币10 245 417.28元,美元133 802.31元,各种轿车、摩托车54 辆及各种物品予以追缴、没收。被告人王伟、王辉、刘君、王景新、夏友彪、等分别被依法判处。被告单位齐齐哈尔市宇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宇龙汽车出租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齐齐哈尔市宇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齐齐哈尔市宏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6 万元;齐齐哈尔市隆港建筑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没收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宇龙、宇通、宏达出租汽车公司车辆共计102辆。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