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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执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4]79号文件的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抓好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省局及各分局(站)每月制订监察计划,按计划实施。在重点监察内容上突出瓦斯(煤尘)、火灾等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隐患,在监察对象上突出高瓦斯、自然发火严重、涌水量大的矿井和超能力生产等隐患严重的国有煤矿;定期监察重点突出的停产整顿矿井和重要节假日及全国、全省性重要会议等敏感性时期;开展了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安全设计、矿井防治水、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煤矿专用设备、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以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等专项监察。通过“三项监察”,使矿井监察覆盖面达到了92%。共发现事故隐患12 790条,其中重大隐患807条;下达各类执法文书13 707份。监督企业隐患整改率达到98%。 (李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