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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制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政府《全省民族工作情况报告》,进一步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各项民族法规的贯彻落实。围绕审议工作,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民委分别组织执法检查,各市(地)人大和政府民族工作部门也相应开展此项工作;修订《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实施,在民族法制建设上取得了新突破。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自治权利,强调上级国家机关应履行的法定职责,突出了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保障措施。完成《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起草工作,并纳入2006年的省人大立法计划,为进一步制定完善民族法规奠定了坚实基础;妥善解决外来流动少数民族务工经商人员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赵建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