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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工作

2006年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23元提高到162元,补差水平提高到80元,两项指标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解决了长期偏低的问题,保障城市贫困群众145.3万人。完成了市地党政干部城乡低保部分指标的考核,考核指标由2005年的4分增加到8分,促进各地将此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日程。开展了全省城市低保督查工作,建立健全了台账统计、保障人数变动报告、抽样核查制度,准确核实了保障人数。积极推进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全省发放生活费人数为13.5万人,已发放资金1亿余元。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