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农村低保工作

  在充分总结绥化试点经验基础上,全省全面建立起农村低保制度。召开了全省低保建制动员大会,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各市地、县出台了“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对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的确定,家庭收入的核定,申请审批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对低保工作管理、资金筹集、发放提出了明确要求。组织了低保建制培训班,对各市地低保工作人员集中进行了业务培训,共培训1 000人次;各市地也组织了县(市、区)低保工作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班,培训3 000余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基层干部政策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确保工作有效地开展。农村低保金通过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算,省级下拨补助资金1.03亿元,补助比例达到了78.4%。全省有30.8万户低保家庭、73万农村贫困群众享受到低保待遇,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同时,省级财政还为每个市、县补助5万元和3万元的工作经费,这是近年来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工作一项重大突破。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