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民间组织管理

  2005年12月30日,省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下文简称《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黑龙江省民政厅分别在《人民日报》、新华网等六报八网进行广泛宣传;同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通知,落实了组织领导、制定了实施步骤、明确了时限要求;举办了全省登记管理机关人员及省行业协会秘书长200余人参加的培训班,对《规定》进行了释义讲解,对行业协会重新登记进行了总体部署;召开了省直部分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参加的座谈会,就落实《规定》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征求和听取了意见和建议,使全省行业协会的重新登记有了实质性进展,已完成118家行业协会的重新登记,整改的有78家。为更好地维护合法民间组织的正当权益,打击取缔和限制非法结社活动,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加强配合协作的通知》,确立了联席会和联络员制度,明确了各自职责和相互配合,确保了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2006年对不具有保留条件的和有违规活动的39个省级民间组织分别依法做了撤销和注销的决定。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开展了自律与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奖和最佳组织奖评奖活动,授予哈尔滨市民政局等10个登记机关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最佳组织奖,授予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等4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奖。年内,全省核准登记社会团体419个,总数达4 458个;核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679个,总数达5 664个;核准基金会3个,总数达17个。全省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结构优化、重点突出、作用显著、自律机制完善的民间组织体系。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