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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针对新形势下优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完善了相关配套政策,修订了《黑龙江省(军人优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优抚工作法制化进程。争取省财政投入2 300万元用于增加七级以下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老党员的生活补贴,全省居住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抚恤、补助、优待金合计全部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人均收入,居住城镇的达到城镇平均工资水平。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 300元提高到4 000元;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50元。动员全省各级机关和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以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为重点的“爱心救助行动”。2006年,全省党政机关干部和驻地部队官兵采取一对一包扶的形式,建立救助对子8 100余个,为优抚对象捐赠医疗资金150余万元。各市(地)普遍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设立专项医疗门诊729个,建立了医疗保障基金会502个,422个乡镇实行了医疗优待。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年人均医疗补助费达到280~ 600元,较好缓解了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投资500万元,对全省18处烈士陵园进行了维修改造。为解决黑龙江省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上访问题,先后制定下发《关于做好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稳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建国前革命军人解困和稳定工作的通知》,使得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上访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