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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

2006年,省政府法制办继续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突出立法重点、解决难点、关注热点,以人为本、确保和谐,注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就业及失业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修订和废止与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和规章。(1)为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统筹考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实现区域性立法突破,制定《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草案)》;(2)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心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重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和《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草案)》;(3)高度重视三农和关系民生方面的立法,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制定《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4)重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和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制定《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5)针对社会就业压力大的实际,加强失业人员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立法,修订《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制定《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等规章。同时,为了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省政府法制办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程序和方法,充分发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的作用,向社会公开征求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积极探索和尝试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调查研究、审查协调等相关制度;注重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人大法工委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借助部门、地方和研究机构的外脑作用,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钱世民 朱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