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特点
(1)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工作力度加大。全省法院依法严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共审结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及“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6 392件,判处有罪人犯8 723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4 213人,重刑比例为48.3%。及时审理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雷霆一号”、“雷霆二号”案及廉博伟等17人、史勇春等28人、张执文等53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审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402件,判处有罪人犯546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 275件,判处有罪人犯1 392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人。积极参与禁毒、打击赌博、打黄扫非等专项活动。审结涉及毒品、赌博、淫秽、网络等犯罪案件469件,判处有罪人犯729人。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审结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案件12件,比上年上升50%。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依法宣告27名刑事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514人,适用拘役、管制和缓刑11 549人,单处罚金刑1 271人,依法办理减刑12 630人、假释52人。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依法判处未成年罪犯2 189人,其中适用轻刑的1 868人,占85.3%。(2)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扎实推进。黑龙江省法院先后主持制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有关问题的意见》、《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规程》、《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文书样式》、《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选择两起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示范、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先后开庭审结86件死刑二审案件,保证了死刑案件质量。(3)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取得实效。省法院指导全省法院推行财产申报、审计执行、公告执行、曝光执行等方式,综合运用集中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使案件依法尽快执结。特别是对一些“骨头”案或者可能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案件,积极依靠地方有关部门,求得支持,攻坚克难,确保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达到预期目标。此项活动中,全省法院共清查执行积案22 597件,执结17 489件,积案执结率达77.4%。(4)审判管理工作逐步规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发回重审标准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有效地解决了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不当发回重审、滥用发回重审等问题。全省法院民商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占7.5%,比上年下降5个百分点;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占7.7%,同比下降3.6个百分点。制定下发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了执行案件中止的情形,规范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使执行效率明显提高。全年全省法院已执行案件上升5.9%,执行标的金额上升26.1%,未结执行案件比上年下降15.8%。制定下发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强化了合议庭的职能,更好地发挥了合议庭的作用,促进了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5)审判工作质量明显提高。省法院制定建立审判人员“执法档案”实施方案,在院机关推行,并在部分中级、基层法院试点,强化对审判人员的考核、评价和案件质量管理。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坚持把服判息诉作为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量标准,努力化解了矛盾和纠纷。全省法院一审判决和驳回起诉结案的81 902件,占一审结案的38.1%,其中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18 610件,上(抗)诉率为22.7%,服判息诉率为77.3%。全省法院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为17.5%,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36.6%,同比下降13.6个百分点。(6)审判工作效率不断提升。全省法院普遍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督办;继续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全省法院结案比上年上升2.1%,结束了结案连续7年下滑的局面。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正常审限内结案的占99.4%,因案件需要鉴定、公告等情形扣除审限事由的987件,占结案的0.4%;经批准依法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163件,占0.06%;未经批准超审限的355件,占0.14%。执行案件规定期限内执结的占98.4%,超过执行期限执结的占1.6%。民商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基层法院同类一审结案的72.4%;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39.6%;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80.5%。为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有5 186件案件适用了督促程序。(7)调解率普遍提高。全省法院全面加强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和判前调解,调解率普遍提高。全年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结案占39.6%,同比提高0.8个百分点;二审案件调解结案的占9.1%,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的占7.4%。民商事一审案件撤诉结案的占26.2%,同比提高0.7个百分点;二审撤诉结案的占11.4%,同比提高0.8个百分点;再审案件撤诉结案的占0.9%。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解决、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和执行和解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全省法院行政案件依法协调撤诉的占29.8%,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撤诉的占75.6%;执行案件经调解双方和解及自动履行的36 798件,占63.4%。(8)人民陪审员工作成效凸显。全省法院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9 723件,比上年上升49.8%,占全省法院同期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结案的14.9%。其中,基层法院9 715件、中级法院8件。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中,刑事案件2 536件,占同类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18.7%;婚姻家庭案件1 788件,占同类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15.7%;合同案件3 430件,占同类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14.1%;权属侵权案件1 659件,占同类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12.9%;行政案件310件,占同类一审案件的10.1%。从抽样调查的情况看,在民商事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加审理的案件,调解率均在55%以上,部分法院超过70%,一审案件上诉率也远远低于全省法院平均比率。(9)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扎实有效。全省法院认真落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便民、利民措施》,为特困、破产企业和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收诉讼费案件5 754件,减、缓、免收诉讼费1 623.08万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为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等指定辩护律师881人,比上年上升6%。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