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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积案的集中清理

1-6月,全省法院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共有执行积案22 597件,截至6月30日,执结执行积案17 489件,结案率为77.4%。其中,超过执行期限1年以上的案件17 569件,执结13 590件,占77.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的案件263件,执结116件,占44.1%;特困群体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739件,执结441件,占59.7%;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574件,执结308件,占53.7%;中止执行案件11 290件,执结8 256件,占73.1%;暂缓执行案件1 278件,执结692件,占54.3%;涉政府执行案件833件,执结410件,占49.2%;金融机构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772件,执结498件,占64.5%。基本实现了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全部执结的工作目标。主要做法是:(1)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支持,推进执行工作新格局的建立。省法院派员与省委政法委共同组成4个检查组,分赴全省16个市地及所属32个区县进行专项检查,省委政法委还将检查的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批转全省。省委政法委成立了由一位副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组织成立由省委组织部与宣传部、省纪检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等18个部门组成的案件协调小组,帮助法院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也普遍成立相应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初步形成了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2)充分利用执行系统统一管理的体制优势,确定以省法院为龙头,各中院为枢纽,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强指导监督,广泛采取集中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交叉执行等方式,全力清理执行案件。省法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清积工作领导小组,于2月初下发《全省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方案》,进行统一部署。各中院也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组织,充实了执行力量。在全省16个中院系统中,确定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大庆、绥化、黑河中院6个中院系统执行积案为这次清积活动的重中之重,占全省法院积案总数的79.98%。建立半月通报制度,各中院每半个月向省法院报进展统计表,省法院执行局提出针对性意见,并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中院予以批评。全省各级法院还积极采取曝光执行、悬赏执行、审计执行、公告执行、置换执行等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3)全省各级法院普遍强化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工作。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制定《关于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通知》。执行工作与诚信龙江建设相结合起来,通过互联网与省政府诚信办共享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共同建设全省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健全协助执行网络,发布《省法院、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及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省法院、省工商局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及工商管理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还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对久拖不执的案件经省法院执行局统一核准后,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的强制措施。已办理限制出境案件20余件,相关案件均得到执行。年初为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购买了信息管理专用微机,并先后下发《关于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哈尔滨中院等五个中院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试点法院的通知》,在硬件和软件上做好了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的准备工作。(4)边清理边规范,推进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建设。年初制发《关于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建立完善以中院为枢纽的执行工作监督和管理网络。建立执行告知制度,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对截至2005年12月底以前超过法定执行期限1年尚未执结(含中止、暂缓执行案件)的所有执行案件,必须逐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状况告知书》,由当事人签署意见,以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执行程序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出台《关于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中止执行和债权凭证制度。针对程序不规范、质量效率不高等问题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规范管理和监督制约,为完成三年整改规划、实现执行工作的全面规范化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案件和涉政府案件的执结率仍然偏低,分别是44.1%和49.2%。有的政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虽有财产,法院也难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的政府部门利用特殊身份拒不执行,而当地法院却不敢上报违法干预执行案例。其二,执行工作尚待进一步规范。随意执行、“暗箱操作”、失于监督等情况还时有发生,执行法律文书、执行卷宗等还不甚规范。其三,执行力量、执行经费严重不足。相当数量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装备配备不足,尤其是一些经济环境不好的林区、矿区基层法院的执行经费更为短缺,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