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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难点

  全省商业贿赂案件呈现五大特点:(1)工程建设领域及医药购销、出版发行领域商业贿赂现象较突出。全部43件案件中(已结42件、未结1件),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5件,占案件总数的34.88%;医药购销4件,占9.3%;出版发行6件,占13.95%。三类案件合计占案件总数的58.14%。这表明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渐趋普遍化,甚至被认为是“行业惯例”和“潜规则”。(2)自然人犯罪占绝对多数。全部案件中,纯自然人犯罪的案件40件,涉及单位犯罪的仅3件。(3)罪名单一。全部案件无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所触犯的罪名受贿类犯罪占多数,行贿类犯罪仅4件。(4)犯罪金额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具体表现在:被告人职务越高犯罪金额越大;工程建设、银行信贷领域的犯罪金额显著高于其他领域,已结15件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犯罪金额高达约422.84万人民币,占已结案件涉案金额的49.64%,相反,医药卫生、出版发行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一般表现为被告人职务低、犯罪金额相对较小的特点。(5)被告人身份基本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涉及国家公务员犯罪的仅有2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仅有1人。被告人一般为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业务主管的人员或负责对外联系业务的人员,包括业务员、管理员、推销员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包括经理、董事长、项目经理、财务总监等,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主体。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中遇到的难题:(1)有些被告人主体资格不好界定。如何界定被告人的主体资格是审理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若主体身份确定不准,在对行为人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还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定性上就难以定夺,进而导致定性错误。(2)打击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不对等。从中国法律规定看,只有在行贿人是被勒索且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不认为是行贿犯罪,除此以外的一切行贿行为,只要符合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以及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犯罪构成的,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从已审结的42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主动索贿的只有2件2人,而因行贿受到刑事追究的却只有4件4人。(3)商业贿赂的范围和内容未予明确界定。关于商业贿赂的含义,国家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60号令中曾有说明,但其对商业贿赂内涵所作的界定已明显与现实脱节,这导致实践中法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定性和类型不好把握,也可能导致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数量统计上的不全面、不准确。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