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司法机关国家赔偿工作
自《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后,黑龙江省国家赔偿工作至少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某些赔偿义务机关的领导对国家赔偿案件重视不够,对国家赔偿工作有抵触情绪;二是执法尺度不一,各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理解和执行上经常出现分歧;三是支付能力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各司法机关的垫付能力减弱,执行难度加大。尤其各司法机关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方面存在问题。4月12日省法院牵头召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安全厅国家赔偿工作协调会。会上,省财政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建议: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增加关于赔偿费用预算问题的约束条款;建立国家赔偿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财政部门事先审核制度,在赔偿义务机关或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做出赔偿决定前,由财政部门介入进行审查;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解决赔偿决定无论对错,财政部门都必须执行的问题;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统一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