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公证业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出台

  该办法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配备合理数量的公证业务辅助人员。设区的市公证机构以不超过本机构公证员人数2倍的比例配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公证机构以不超过本机构公证员人数1倍的比例配备。凡申请从事公证业务辅助工作的,经所在公证机构逐级报省公证员协会审核后,由省公证员协会负责或委托市(行署、系统)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任职培训,经培训合格者,由省公证员协会核发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公证业务辅助人员每年应接受市(行署、系统)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员协会组织的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培训。公证业务辅助人员主要从事五项辅助性业务工作:接待公证当事人,解答公证业务咨询,指导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协助公证员审核公证当事人的资格、公证事项及其提交的证明材料;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书与申办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制作询问笔录;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进行现场勘验,出席现场监督公证;负责公证文书的校对、送达;整理装订公证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公证业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对公证业务辅助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应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性质、情节责令公证机构给予其暂停辅助工作、调离工作岗位、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因公证业务辅助人员的过错导致公证赔偿的,公证机构负责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业务辅助人员及指导该辅助人员的公证员追偿。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