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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双付等杀人、伤害、非法拘禁、诈骗案

双鸭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的徐双付、李毛兴、张敏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诈骗案,于2006年3月做出判决。张敏、王杨服判,被告人徐双付、李毛兴、王军、朱立新、贲忠海、刘志学、谢金梅、陈国付、郭艳春、张林科、杜焕芝、韩伟、张素忠不服,分别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徐双付、李毛兴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立“三班仆人派”,并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发展成员,张敏、徐俊学等人相继加入。徐双付、李毛兴虚构自己是神的仆人,并以向神奉献的名义骗取成员钱财。1999年以后,“东方闪电”与“三班仆人派”争夺成员,致使“三班仆人派”成员脱离、流失严重。为控制成员、骗取更多的钱财,徐双付多次分别向李毛兴、张敏灌输打击报复“东方闪电”成员的犯罪意图,并在全国各地通过秘密聚会、发放书籍、播放录音等方式向“三班仆人派”骨干成员散布“东方闪电”是仇敌,教唆、授意骨干成员拘禁、杀害“东方闪电”成员。2002年末,徐双付指派李毛兴、张敏到东北地区处理“东方闪电”事宜,李毛兴、张敏遂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极乐寺附近一秘密聚点组织黑、吉、辽、鲁、渝等地“三班仆人派”骨干成员朱立新等近20人聚会,在会上授意、策划报复打击“东方闪电”成员,会后又在黑龙江省肇东市举办由王军等骨干男成员参加的“武术培训班”,为进一步实施犯罪作准备。徐双付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唆使、授意其成员杀害、拘禁“东方闪电”成员犯罪17起,致19人死亡,1人失踪。其中,故意杀人案12起,致15人死亡、1人失踪;故意伤害案2起,致2人死亡;非法拘禁案3起,致2人死亡。自“三班仆人派”成立以后,徐双付、李毛兴亲自或指使张敏、杜焕芝、朱立新、张素忠等人流窜全国大部分地区,以收取“奉献款”的名义骗取财物,合计人民币达2 049.71万元,供徐双付等人挥霍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及孳息核计人民币1 614.227万元、美元2 780元、港币46 938.13元、秘鲁币1 000元;扣押用赃款购买的车辆、房屋等折合人民币503.98万元。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徐双付、李毛兴为控制“三班仆人派”成员,指令或者唆使、授意其成员杀害、伤害、非法拘禁“东方闪电”成员,骗取成员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依法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张敏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判处朱立新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王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分别对贲忠海、刘志学、谢金梅、陈国付、郭艳春、张林科、杜焕芝、韩伟、张素忠、王杨等依法做出判处。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