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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愿受贿行贿案

  张心愿,1944年12月16日生,原系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心愿在担任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自1997年8月至2004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提拔重用、调转工作、发包工程等利益,先后收受大庆市地税局石油分局局长林斌、黑龙江省地税局培训中心主任姚普相、黑龙江省农垦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李树屏等16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90.8万元,美元24.5万元,34寸背投彩色电视机1台,款物合计人民币494.6818万元。所收贿赂款被他人诈骗人民币421万元。案发后,在张心愿处追缴款物合计人民币582 589.30元,公安机关在张心愿被诈骗案件中追缴人民币227.1万元及轿车、吉普车、部分首饰等物品。张心愿被审查时主动交待了受贿犯罪。张心愿为调转工作,于1996年末至2002年7月,先后9次向时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副书记的韩桂芝行贿人民币12万元、美元5 000元。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定张心愿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张心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张心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受贿犯罪系自首,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其行贿犯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正确,故依法核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的判决。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