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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成玉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金成玉,1950年生,初中文化;井文清(女),1955年生。二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建国街。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一审认定,金成玉、井文清明知其所承包的哈尔滨市呼兰区迎宾楼酒店所有的餐具、彩电5台、冰箱2台、冰柜2台、空调5台及迎宾楼酒店出兑金及赔偿金已被呼兰区人民法院扣押、冻结,二人既没向法院报告,也未征得法院的同意,私自将上述财物予以非法处置,并将租金1.5万元隐藏,拒绝向法院交出,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呼兰区法院认定,二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明知是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而予以非法处置,并将租金隐藏拒不交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金成玉有期徒刑2年,井文清有期徒刑1年。金成玉以应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井文清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一致,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