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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2006年,国家给黑龙江省新增加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71.30万公顷,新增补偿资金5 000万元,全省重点公益林补偿总面积共计达到237.97万公顷,补偿资金达到17 845.75万元。为落实好中央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扩范工作,以2004年分类区划界定结果为依据,遵循以国有林为主、以有林地为主的原则,把补偿范围扩大到全省13个市地的85个县(市、区)以及农垦、农委、畜牧、煤炭、东北林业大学等5个行业部门,共计118个单位、356处国有林场(站、圃)、7处国家级保护区,把补偿面积和资金直接落实到林场。并结合我省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做了相应的调整。同时,对前期下发执行的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工程管理办法、检查验收办法、管护经营实施细则、“两书、两薄、两证”等进行了重新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检查验收办法》、《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培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全省共落实没有区划重点公益林的3个县、37个林场、1个行业部门,加上平原地区已实施的一般公益林管护的42个林场,一般公益林补偿面积达到30.38万公顷,补偿资金2 000万元。全省国有林场通过实施中央级和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已有268.35万公顷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有1.4万多名国有林场职工上岗就业,参加管护经营工作。为国有林场职工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崔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