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查处责任人
对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都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和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了瞒报、谎报、拖报事故的行为;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依法追究;对事故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跟踪问效。2006年,全省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126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正副处级25人,科级55人,其他46人。按处理分类,移交司法机关13人,党纪处分31人,行政处分99人。 (曲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