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6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等5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加强课改实验区中考管理工作以及加强对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4个方面展开。《意见》规定,自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实验班、特长班和各种“舆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不准把升学作为衡量学校办学的唯一指标,不得占用节假日组织补课;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问题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小学、初中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此外,《意见》要求,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建立督学责任区,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招生工作和大中城市学生负担过重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同时,要求各地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重点对辖区内中小学生学习时间过长、家庭作业过多、休息时间不足等情况进行定期和随机专项督察,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崔多立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