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督学聘任试行办法
为做好省督学的聘任工作,黑龙江省教育厅制定《黑龙江省督学聘任办法(试行)》。该办法共5条,分3类。一是省督学任职条件:(1)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督导事业;(2)熟悉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具有高级职务的院校事业单位教师和科研人员;(4)年龄在65岁以下,45岁以上,身体健康;(5)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6)有较高的教育研究能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二是省教育督导员任职条件:(l)能够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2)忠诚教育督导事业,全力做好教育督导工作;(3)努力钻研教育督导理论和业务,并有省级以上研究成果;(4)熟练地掌握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5)教育督导部门的科级干部,年龄在4055岁,身体健康;(6)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7)有较高的分析问题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三是省特约教育督导员任职条件:(1)比较熟悉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具有高级职称的民主党派人员;(3)年龄在40~60岁,身体健康;(4)工作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5)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此外对督学的选聘程序、聘期、职责和权利及省督学的管理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崔多立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