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合格评估办法及标准(暂行)》

  2006年,黑龙江省教育厅颁布《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合格评估办法及标准(暂行)》,评估办法共9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历高校(含民办本科院校、高职学院、独立学院)、民办助学高校及民办高等教育培训中心。评估内容主要为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及教育教学情况,主要评估标准为民办高校的设置标准,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合格等级分别在办学许可证上予以标注,准予继续办学,获得优秀等级的学校还将受到表彰。对不合格等级学校视情况做出处理。评估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估结论于每年第四季度在黑龙江民办教育网上予以公告。评估标准涉及学校决策机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学校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教学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制度建设、办学资金、教学组织工作共11项。 (崔多立 赵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