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贯彻落实
省地方志办公室用《黑龙江方志信息》将《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印发到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地)、县(市、区)主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和地方志办公室。各市(地)、县(市、区)将《条例》复印给各级领导和地方志工作者。省地方志办公室转发《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并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明确要求。哈尔滨市志办和其他市(地)志办也分别下发关于认真开展学习《条例》活动文件。组织座谈会、研讨会和市(地)志办主任座谈会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省地方志办公室领导带头撰写体会文章。伊春市长,鹤岗市、鸡西市副市长分别撰写专题文章等。一些地方还利用电视、广播、公示板、政务宣传栏、信息港、电子显示器等多种载体宣传《条例》。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宣传《条例》。悬挂条幅、散发传单、组织“夕阳红”老年活动秧歌队,走上街头宣传《条例》。采用考核测评的方式检查《条例》贯彻学习的效果。 (柳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