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加强经济和科技立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内部审计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10件经济和科技方面的法规,占制定法规总数的23.2%。针对奶源市场恶性竞争、奶农利益受损等突出问题,审议通过奶业条例。专利保护条例对专利申报、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调处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作出明确规定,促进了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反窃电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13件能源资源和环保方面的法规,占制定法规总数的30.2%。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对油气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针对草原面积锐减、超载过牧和沙化退化加剧等问题,重新制定草原条例,规定对松嫩平原禁牧、休牧,从立法上加强了草原生态保护。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等11件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规,占制定法规总数的25.6%。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期白天居民室温应达到18℃以上,对保证人民群众冬季住上暖屋子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完善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制度,强化了对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防范措施。以立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制定行政许可监督条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信访条例、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等9件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法规,占制定法规总数的21%。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对职工参与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2005年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审查,修改和废止18件,取消一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2006年和2007年,依据监督法,再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 (佟伟禄 郭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