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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

  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突出立法重点、解决难点、关注热点,以人为本、确保和谐,注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就业及失业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修订和废止与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和规章。全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8件,向省政府提请讨论通过政府规章10件。完成国务院及省人大常委会转办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征求意见43件,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省直部门转办征求意见函130余件。按照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部署,废止5个省政府规章。主要工作包括:(1)坚持立法为民,关注人民的生产、生活,加大保护弱势群体力度,制定《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修订《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立足“新农村”建设,推进节能减排,制定《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强化政府责任及有关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4)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诚信、维护社会安全,制定《黑龙江省信息化条例》、《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5)为强化政府责任及有关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和《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王利爽 王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