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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措施

按照中央要求及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纲要确定的改革任务,全省法院已经启动实施9项改革措施。(1)关于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在组织保障方面,省法院在原有2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新设立1个刑事审判庭,同时在全省法院临时任命171名审判人员为省法院代理审判员,借调21名审判人员到省法院工作,招录、招聘了一批书记员、法警等其他工作人员。在业务培训方面,分2批对高、中级法院的审委会委员和刑事审判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对省法院全体刑事审判人员就裁判文书制作进行专门培训。在制度建设方面,研究制定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意见及工作流程管理、合议庭工作规则、开庭审理操作规程、庭审提纲样式、法律文书有关制作规范、警务保障等制度规定。在物资保障方面,省法院及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分别设置、改造刑事审判专用法庭,配置录音录像设备及专用车辆。在协调配合方面,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文件,就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鉴定人、证人出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在上年接近80%的死刑二审案件做到开庭审理的基础上,2007年,全部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2)关于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改革与完善。全省195个法院全部成立执行局,建立全省统一管理和协调体制,初步形成了纵向统一管理和协调,横向委托执行为主、异地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机制。尤其是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成立由省委政法委牵头,18家省直机关参加的执行问题协调小组。通过配置设备、争取资金、充实人员,年初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正式启动运行。(3)关于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省法院制定《2006-2008年全省人民法庭工作规划》;有307个人民法庭的审判办公用房纳入国家投资建设规划,首批新建111个人民法庭、投资4 594.7万元的计划已于2006年启动实施、2007年7月底前竣工投入使用;全年新建129个人民法庭、投资5 314.7万元。全面推广全国法院模范金桂兰融情、理、法于一身,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审判方法。进一步完善直接立案制度,形成以人民法庭自行立案为主,以基层法院对较近的城区法庭立案为辅,积极探索完善微机远程立案的人民法庭立案制度。健全巡回审理制度,对一些偏远地区群众提起的诉讼,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庭结案,全省人民法庭巡回审理的案件占结案总数的8.1%。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结案的案件占结案总数的75%。坚持把诉讼调解、释法解疑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一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约占结案总数的73%,有143个人民法庭连续3年达到80%以上。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年均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仅为结案总数的0.5%、判决案件的1.76%,有361个人民法庭无超审限案件,普遍呈现出判决率低、上诉率低、发改率低、上访率低的特征。(4)关于审判公开制度改革和完善。在立案环节上,普遍建立集导诉、立案、收费、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立案接访大厅,向社会全面公开立案程序、收费标准、诉讼须知、风险提示等诉讼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权。在庭审环节上,普遍健全公开庭审、公开听证及公开举证、质证、认证等制度规定,一审案件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均做到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的比例达到80%以上。在裁判环节上,加强公开宣判,尤其是加强法律释明工作,对下级法院未行使释明权或行使不当的案件一律发回重审。在执行环节上,普遍健全公开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公开执行听证、公开执行过程、公开曝光执行等制度规定。同时,还普遍加强办案纪律规范的公开,就规范法官司法行为、严明纪律约束等方面的要求,分别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5)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研究制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规则》,对司法技术辅助机构的设立、职责及相应的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省法院及各中级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相应的机构。在工作职责上调整为,向本院和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审判工作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等工作,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6)关于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2005年以后,全省法院,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3 689万余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指定援助律师1 712人;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纠纷,依法及时裁定予以先予执行;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44件,决定赔偿金额735.9万元;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各级法院自筹资金为上访人解决交通费、就餐费等费用的情形较为普遍。(7)关于初任法官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全省法院大力推行公开考试、竞争上岗、民主测评制度,实行拟任领导职务试岗制和任职前公示制、定期交流轮岗制、增编补员公开考试录用制,完善了法官交流、轮岗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制度。2005年以后,省法院机关对部分审判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了岗位轮换。同时,加强对下级法院初任法官的审核工作,已先后审核初任法官人选195人;对违反规定任命法官或提请任命法官的一律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8)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在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员选任、岗前培训、参与庭审、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全省1 700名人民陪审员已参与审理案件9 723件,有2人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9)关于合议庭建设的加强。省法院坚持把合议庭建设作为审判组织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着重建立健全以有效发挥合议庭职能为基础的审判活动规范化管理体系。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职责、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提出规范指导意见。但是有2项改革措施处于试行阶段,尚未落实到位。一是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省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分别成立审判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分别制定《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把工作重点从单纯讨论案件转移到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规律、指导审判工作上来。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在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上进行有益的尝试;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进一步把案件质量评查、通报、考评等管理监督职责纳入审判委员会管理办公室。二是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和完善。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机构的试点工作,有4个中级法院、15个基层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有65个基层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合议庭,专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其中,哈尔滨市、佳木斯市中级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单位,省法院在全国部分中级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工作会上介绍了经验。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选择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等单位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判处拘、管、缓的未成年人犯进行法制教育,促进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改造。有3项改革措施处于调研阶段,尚待启动实施,它们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的制定,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完善。全省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立法滞后影响了改革的进程,经费不足制约着改革的实施,法官队伍现状与改革需要不相适应,对法院改革的组织实施有待进一步加强。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