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犯罪情况及成因
2004-2006年,全省法院共判处罪犯80 777人(判决均发生法律效力,下同),其中,重新犯罪的3 047人,所占比例达3.8%。在3 047名重新犯罪的罪犯中,2004年951人,占当年判决罪犯的3.8%;2005年969人,占当年判决罪犯的3.4%:2006年1 127人,占当年判决罪犯的4.1%。所调查的1 720名重新犯罪人员的情况至少能够反映出5个特点:(1)犯罪主体为无业人员和农民多、文化素质低、年纪轻。其中,城镇无业者占74.8%,农民占13.5%,二者合占88.3%;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含文盲)占48.4%,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4.9%,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6.7%;35岁以下的青年人占60.6%。(2)犯罪类型以侵财、暴力犯罪为主,所占比例达90.3%。其中以盗窃、抢劫犯罪最为突出,分别占重新犯罪的51.9%和21.6%,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重新犯罪多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间隔时间较短的占有较大比重,3年以内又重新犯罪的占55.6%。其中,1年内重新犯罪的占31.9%,2年内(不含1年以下)重新犯罪的占14.6%,3年内(不含2年以下)重新犯罪的占9.1%。特别是有些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其中在劳改场所犯罪的占2.1%,在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犯罪的占3.2%,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占0.2%。(4)累犯在重新犯罪人员中所占比例较高,达58.9%。其中,诈骗罪犯中累犯占73.3%,强奸罪犯中累犯占68.5%,盗窃罪犯中累犯占66.7%,抢劫罪犯中累犯占67.1%,故意伤害罪犯中累犯占35.3%,其他类型罪犯中累犯占50%。(5)与初次犯罪相比,重新犯罪具有情节更加恶劣、暴力性更为突出、侵害后果更加严重的特点。重新犯罪中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占41.2%,较初次犯罪所占比例增加5.1%;重新犯罪人员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达49.5%,重刑面较初次犯罪增长7.3个百分点。重新犯罪的形成既有行为人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来自外部环境的影响,是主观与客观各种因素互为条件、相互渗透、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观因素为内心消沉、意志薄弱,“痼疾难医”、重操旧业,素质低下、竞争乏力;客观因素为监狱教育改造不力,刑释人员就业、生存困难,社会管理工作缺位。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