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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以及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代理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的方式。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时间。律师服务收费和有关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收费应提供费用清单和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凭据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赵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