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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广进诉林甸县政府滥用职权案

2000年6月25日,安达市南来物资经销处负责人范广进与其女婿张文杰之兄、林甸县绿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绿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立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写明:“甲方范广进2000年7月开始分批投入现金400万元,在林甸县开发商服楼1栋,面积约5 200平方米;甲方特委托乙方张文立全权办理开发此楼的一切前期手续以及工程队伍的投标安排;乙方在建楼期间必须按图纸安全施工、合理安排利用资金,保证在2000年2月末前完工,并在此楼开发完工后负责后期物业管理;此楼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能协助甲方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待此楼房出售完毕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建楼期间的管理费用10万元。双方将新建楼房命名为。绿泉综合楼”。7月14日,范广进与张文立又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写明:在林甸县开发建设的“绿泉综合楼”资金全部由范广进出资,其产权、经营权、销售权均属范广进本人所有;绿泉公司张文立只负责申请办理开发建设楼的所有手续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协助工作;此楼建设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劳务费人民币10万元整。7月20日,“绿泉综合楼”经林甸县招商局批准登记为引进投资建设项目(因张文立的绿泉公司无建设资质,林甸县建设局作为土地申请用地人向林甸县计划委员会申请开发建楼),获得林计委发(2000)48号文件的批准,批准总建设面积5 412平方米。该楼2000年8月5日开工,至2000年底竣工。实建5 609.32平方米,占地2 256平方米。范广进实际总投资420万元(其中现金378万元,建筑材料价值42万元)。该楼建设完工4年后的2004年4月18日,张文立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竣工2年后的2002年3月18日,张文立才申请该楼竣工备案,但未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张文立在2001年2月至2004年8月期间,以自己名义先后将新建楼中的25套房屋产权办在自己名下并贷款自用。2003年10月20日,范广进又与张文立签订补充协议,强调乙方张文立无权出售绿泉综合楼。此后,张文立一直以工程没有通过验收而办不了产权手续为由,迟迟不按委托要求为范广进申办新建楼产权,也未将申请产权有关手续交予范广进。2004年11月初,范广进得知真相后,即让女婿张文杰于11月24日到林甸县公安局报案。2005年2月1日,张文立在吉林省永吉县被抓获;12月23日大庆市中级法院认定张文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范广进于2005年9月30日向大庆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林甸县人民政府违法颁发给张文立的房产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大庆市中级法院以范广进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否认范广进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了范广进的起诉。范广进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省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裁定,指令大庆市中级法院继续审理。大庆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范广进与张文立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关系,应当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虽然被告在为张文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为张文立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有效性;张文立已受到刑事制裁。故判决驳回范广进的诉讼请求。范广进不服一审判决,向省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政府对发证楼房产权主体审查有误;政府违反新建楼审查规定确权,使张文立非法占有了上诉人房产,张文立个人名下没有任何建楼手续;为张文立发证是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认为,范广进与张文立所签订的建楼委托协议属实,委托关系明确。张文立明知自己是受委托代理人,在楼房竣工后,没有按照委托协议代理范广进产权登记,也没有将建楼的有关手续交范广进申请该楼整体产权初始登记,而是隐瞒真相,以虚假情况申请将产权分套办在自己名下,予以抵欠款和私自出售及贷款。张文立及产权登记机关的行为直接涉及委托人范广进的权利,范广进对颁证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张文立的欺诈行为和县政府的登记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张文立没有按《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如实提供委托人的相关证件;林甸县政府在2001年、2002年、2004年颁证时,在张文立没有提交登记合法要件情况下,违反了《办法》第11条“应使用法人名称”和第16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及第27条“予以审查”的规定。张文立在2001年2月19日初始申请房屋产权颁证时就不具备法定产权登记颁证要件。张文立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颁证时,应提交的用地许可载明的建设单位和投资者并不是张文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在楼房于2000年底建成4年后的2004年4月18日才颁发的。此楼一直没有验收合格手续。张文立及林甸县政府的有关领导及登记机关对此是明知的(有张文立办产权证并以此要贷款的申请书为证)。这种明显违法登记颁证行为,使得张文立分别将该楼25套产权办到个人名下,私自出售、抵个人欠款并取得贷款建成自己的楼房一处。在张文立的诈骗行为被制裁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没有依照《办法》第25条第(一)项对“申报不实的”发给张文立的房产证注销,也没有按该法第36条之规定“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予以公告作废。应认定林甸县政府发给张文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大庆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庆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撤销林甸县人民政府为张文立颁发的200101815号等共计16套房屋的所有权证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林甸县人民政府负担。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