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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溶剂厂申请国家赔偿案

  省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8日,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原大庆市龙凤区副区长兼大庆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曲万波涉嫌贪污、受贿罪立案侦查中,以新兴溶剂厂的资金与曲万波的贪污、受贿有关为由,作出查封该厂的决定,查封时对该厂内的财产没有登记造册,同时扣押了该厂的有关证照、印鉴、财务账簿和两台汽车,致使该厂完全停产。同年6月27日,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将查封的新兴溶剂厂及扣押的有关证照移交给龙凤区国有资产管理局。1999年5月13日曲万波被省法院宣告无罪,同年10月20日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撤销了对新兴溶剂厂的查封决定,并将工厂和被扣押的两辆汽车移交给新兴溶剂厂,但扣押的该厂财务账簿、有关证照被丢失。2002年4月25日,新兴溶剂厂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经济损失12 271.7万元,包括机械设备和厂房的损毁损失,丢失的设备、物品、原材料损失,被查封汽车的报废损失和被扣押汽车的修理费和使用费,职工工资损失,工厂应为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三金”),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解除查封后的工厂管理人员的费用及工厂必要性开支,诉讼中支付的鉴定及相关费用,停产期间的收入损失。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未作出赔偿决定。新兴溶剂厂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亦未答复。2002年1月5日,新兴溶剂厂向省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02年8月5日,省法院委托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和黑龙江中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新兴溶剂厂的固定资产损失程度和数额进行鉴定。2003年3月16日,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新兴溶剂厂机器设备共85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管道和沟槽15项,共计损失金额为1 491 102元”。另查明,新兴溶剂厂是1992年成立的集体企业,1996年5-10月间曾与29人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1996年6月6日该厂曾与大庆市石化总厂所属树脂厂签订一份生产用的苯乙烯焦油、混合苯及下脚料供应合同,供应时间自1996年9月至2006年9月,并已开始履行,工厂被查封后,该供货合同也因此中止履行。省法院决定: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由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对其违法查封给大庆市龙凤区新兴溶剂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计5 504 757元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为:设备及房屋损毁损失1 491 102.00元,丢失的设备、原料、物品损失1 993 135元,报废的两辆汽车损失7.5万元,本田轿车和尼桑轿货车修理费123 420元,职工工资损失1 181 700元,应为职工缴纳的“三金”保险费342 693元,解除查封后的管理费用及诉讼中的鉴定费、工程图纸设计费、概预算编制费等损失297 707元。这个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