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博等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哈尔滨田麦饺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田麦公司)与成都雷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雷博公司)、河南思念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思念公司)、苏州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苏阿姨公司)、齐齐哈尔市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丰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查明:田麦公司于2004年5月9日提出申请,2005年6月8日获ZL 2004 2 0018917.6“包合式饺子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28日向田麦公司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初步认为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田麦公司于2005年10月8日以单价2.85万元销售给思念公司专利产品饺子机2台。雷博公司将SJ90型水饺机于2006年3月4日销售给丰源公司1台、单价3万元,于同年3月24日销售给苏阿姨公司10台、单价2.48万元,于同年4月4日销售给长沙喜瑞来食品有限公司3台、单价2.5万元,于同年5月23日、6月21日销售给思念公司85台、单价1.9万元。雷博公司制造销售的上述SJ90型水饺机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相同。雷博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ZL 2004 2 0018917.6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一审法院认为:田麦公司的ZL 2004 2 0018917.6“包合式饺子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雷博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并请求中止案件诉讼,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条件,不予支持。雷博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全部再现了田麦公司专利权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其专利权保护范围。雷博公司未经田麦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应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田麦公司经济损失。思念公司购买侵权产品系在购买使用田麦公司专利产品之后,其明知雷博公司生产专利侵权产品仍然购买使用,构成侵权,应按其购买使用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的差价和购买使用侵权产品的数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苏阿姨公司、丰源公司购买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亦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因其购买使用的专利侵权产品来源于雷博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1)雷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田麦公司“包合式饺子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思念公司、苏阿姨公司、丰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田麦公司“包合式饺子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3)雷博公司赔偿田麦公司经济损失94.2万元,思念公司对其中的80.7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4)驳回田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24 260元,由雷博公司、思念公司、苏阿姨公司、丰源公司共同负担1 000元,雷博公司和思念公司共同负担12 085元,雷博公司负担1 345元,田麦公司负担9 830元。判后,田麦公司、雷博公司、思念公司均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