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栾厚义与海都会馆排除妨碍案

  2003年10月,哈尔滨市海都国际商务会馆(简称海都会馆)进入嵩山路38号楼,并对该楼1层~4层室内及楼外立面进行装修。海都会馆所挂牌匾对该楼6层~8层楼梯间形成挡光。海都会馆自行拆除了1层~2层之间的旋转楼梯,将1、2层装修成洗浴大堂(允许栾厚义正常通行),还出资在该楼内原有的两个电梯间安装了两部电梯(只开通至4楼)。哈尔滨市环保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规划局对其擅自装修及有关环保、噪声的问题进行了认定和处罚,但海都会馆未按决定按期整改。栾厚义所有的住房位于嵩山路38号601、602室,他以挡光为由,要求海都会馆将6层~8层楼梯间恢复原状;他以38号楼业主之一的身份,要求海都会馆将嵩山路38号楼整体外墙面装修及其装修的洗浴大堂1层~2层及擅自拆除的旋转楼梯恢复原状;他认为海都会馆自费安装两部电梯使用的是公共电梯间,因此要求将电梯开通至8楼。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栾厚义的请求是合理的,应予支持,遂作出判决:(1)被告将嵩山路38号楼6层~8层走廊采光窗按规划图纸恢复原状;(2)被告将嵩山路38号楼由其出资安装的两部电梯开通至8楼;(3)被告将嵩山路38号楼外墙面装修恢复原状;(4)被告将嵩山路38号楼1层~2层洗浴大堂及1、2层之间的旋转楼梯按规划图纸恢复原状。判决要求被告于此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这4项义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判后,海都会馆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法院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海都会馆负担。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