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客运段路外伤亡赔偿案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12月首次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了一起路外伤亡案件。原告郐万忠、解玉芬系夫妻关系,其长子郐斌斌于2006年5月11日从哈尔滨市乘坐旅客列车,前往建三江,在中途站四马架火车站站停时被通过的火车撞死。原告认为其子持有有效客票,在中途车站站停时被通过的货运列车撞死,铁路列车上的乘务人员没有尽到职责,被告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遂要求被告给付死亡赔偿金18万元、丧葬费8 250元、抚养费10万元和交通费2 000元,共计29万元。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以被害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在被害人身上未发现客票)为由,不同意给予赔偿。经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于2008年1月10日以前给付原告郐万忠、解玉芬人身伤亡赔偿金15万元和行李损失费2 000元;(2)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 825元由被告负担。 (陆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