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紧密围绕国务院安委会提出的“落实年”、“攻坚年”这个主题,监察执法做到了“三个结合”。一是与推动煤矿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相结合,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监察实施办法》,调整完善监察执法计划,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融入到“三项监察”中,落实了针对“专项行动”的6项重点监察内容。针对一个时期若干动向和苗头,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监察情况,向地方政府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督促和要求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在日常监察活动中,采取“回头看”等多种方式,对发现和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问效,两级煤监机构查处的隐患整改率达到98%。二是与贯彻落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相结合,进行专题监察,督促煤矿企业科学合理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矿井生产计划;督促煤矿企业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劳动定员管理、入井人员考核制度,重大隐患排查、报告等制度,严惩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监察煤矿企业在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分级管理、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两项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三是与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相结合,以联合执法的形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按照国家确定的关闭矿井的政策,对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实行对位监察,从严追究有关矿主、相关人员及领导干部的责任。按照国办发79号文件的规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七个方面内容的专项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当即向被检单位和当地政府通报,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在共同推进煤矿安全上形成合力。 (曲毓良)